俗語說民以食為天,顯見食品安全影響國人健康甚鉅,也是民眾長期關注的焦點,為了保障消費者選購散裝食品知的權益,衛生署將於99年1月1日起實施「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陳列販售場所陳列販售的散裝食品(除烹調即時熟食之外),都必須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等項目。

我國傳統的食品銷售及採買習慣多以小額採購為主,在賣場或傳統市集中四處可見散裝食品,特別是在農曆年節將至的採買旺季,更見散裝南北貨充斥於傳統市場及大賣場。而食品的品名及原產地(國)資訊,是消費者選購食品時最關心的重要事項之ㄧ,尤其在資訊及物流暢通、快捷的現代行銷模式下,食品原產地(國)已成為消費者據以判定價格、品質與購買信心的關鍵。「散裝食品標示」將可提供消費者更多的產品資訊,避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黑心食品。

依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其陳列販售場所陳售的散裝食品,應依規定以卡片、標記(籤)或標示牌(板),採懸掛、立(插)牌、黏貼等或其他足以辨明的方式,顯著標示該散裝食品的品名及原產地(國),以利消費者認明選購。業者可以用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提供消費者明確訊息等方式加以標示。如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則會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之1條之規定,可處以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倘若標示不實,則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食品不得為不實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的規定,可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為使業者能充分知悉這項政策,衛生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輔導及宣導工作,針對12,739家次的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超商、便利商店、傳統市場及其他雜貨販售店等業者舉行365場次輔導,共有28,809人參加。

衛生署將督促各縣市衛生局嚴加把關,落實散裝食品標示,並注意食品衛生,以確保消費者「知」的權益及食用安全。也呼籲食品業者,千萬不要只顧著眼前的利益,因而忽略了大眾的健康和安全,業者應對陳列販售的散裝食品負起責任,標示清楚供民眾辦別,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文章出處 : Food & Drug Consumer Newsletter 第2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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