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歐洲醫藥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EMEA)發布建議各會員國暫停使用Sibutramine成分藥品,作為控制體重之支持療法的藥品安全資訊。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在同一時間 發布藥品安全資訊,雖未建議該藥品撤離市場,但建議患有心血管疾病(包括:冠狀動脈疾病、心臟病發作、心律不整、充血性心衰竭、周邊動脈疾病、未良好控制 之高血壓等)病史的患者,禁止使用該藥品。

我國亦於99年1月22日彙整該成分藥品所有安全性資料(包括Sibutramine Cardiovascular OUTcomes, SCOUT研究計畫),邀集專家重新對該藥品進行評估,認為該成分藥品具有增加血壓及心跳作用,對於心血管疾病病患本來就有一定程度的風險存在,因此要求 持有該成分藥品許可證的藥商,將原列於該藥品仿單「警語」欄位中,有關該藥品有增加心血管疾病患者風險等內容,提升至「禁忌」,同時將冠狀動脈心臟病、鬱 血性心衰竭、心律不整、周邊動脈疾病、未良好控制之高血壓及有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等病症同列為禁忌症。

我國食品藥物管理局(TFDA) 復於9月16日召開藥物安全評估委員會,考量國內減重藥物之供應情形及國人用藥行為等因素,同時參酌歐、美等國目前管理規定後,做出下列決策:

1. 持有Sibutramine成分藥品許可證之藥商,必須於1個月內提出「風險評估暨藥品管控計畫書」,供衛生署評估是否准許其繼續販售。
2. 為保障病患使用安全,含Sibutramine成分藥品,病人必須在醫師充分監控下始得使用,藥局藥師則需確實依據醫師處方箋調劑本藥品,並與醫師保持良 好溝通管道,協助監控病人有無不良反應情形。TFDA將與地方衛生局加強查核,一旦發現藥局未依醫師處方調劑或擅自販賣該類藥品,將依藥事法處罰。
3. 醫院或診所醫師處方該成分藥品時,應審慎評估病人之風險與效益後,且必須依適應症「體重控制計畫之支持療法-BMI大於或等於30 kg/m2的營養型肥胖病人;BMI大於或等於27 kg/m2併有第二型糖尿病、高血脂等危險因子的營養型體重過重病人」確實使用。醫師處方本藥品時,應告知病人可能的副作用,並嚴密監控病人用藥後之情 形。

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提醒,良好的體重控制應該是維持適量且均衡之飲食,搭配規律運動習慣,而非完全依靠藥物,請過胖而需治療的病患, 務必與醫師充分討論後再服藥,千萬不可自行服用來路不明的藥物。同時特別呼籲,醫療人員或病患有疑似因為使用(服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發生時,請立即通報 給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址:http://adr.doh.gov.tw。


資料來源 : Food & Drug Consumer Newsletter  第2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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