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攜帶藥物出入國境旅行或經商日趨頻繁,不論是帶藥出國或是在國外就醫或購買當地的藥品回國;但因各國對旅客攜帶藥品入境的管理 法規不同,如未符合入境國的規定,有可能因此違法而受罰。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提醒您,如要攜帶少量自用的藥品出入境,應先備妥醫療院所的診斷證明 或處方箋影本等證明資料,方便合法通關。

民眾出國如須攜帶藥品入境他國,可先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http://www.boca.gov.tw)/出國旅遊資訊-各國簽證及入境須知,瞭解入境國的相關規定,建議可攜帶原就診醫療院所開立的診斷證明 及處方箋影本。若是從國外就醫或購買當地的藥品回國,就必須依照我國海關入境報關須知,自用藥品訂有限量規定;若屬管制藥品(如安眠藥等),只能以治療自 身疾病為限,須憑醫療院所的證明,攜帶量也不可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量,且藥品應隨身攜帶,不得以航空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如須確認用藥是否為管制藥品, 可至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管制藥品組/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查詢。

文章出處 : Food & Drug Consumer Newsletter  第2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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