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100)年4月19日三讀通過藥害救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讓國人如有「適應症外使用藥品」而受害的情形發生時,只要經過審議後認定,用藥當時是符合醫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也可獲得藥害救濟給付。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將配合立法院通過的附帶決議,加強相關配套措施,放寬藥害救濟並確保病人的用藥安全。
此次藥害救濟法的部分條文修正,除配合法制體例做修正外,最重要的修正是新增第13條第8款的但書。在原有制度下,藥品如未依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使用,受害者無法獲得藥害救濟給付。在修正條文通過立法後,未依照藥品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使用藥品(即適應症外使用藥品),只要用藥當時是符合醫學原理且用藥適當,民眾萬一發生用藥受害情形,就可依法申請藥害救濟。至於是否給予藥害救濟給付,仍必須由「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
立法院通過決議時還隨案通過3項附帶決議:
(1)未來藥害救濟委員會在審議案件時,如發現醫師不當開立仿單適應症外使用藥品處方時,應移送主管機關懲處、
(2)藥商依法不得對「適應症外使用藥品」進行行銷,主管機關對此應加強管制、
(3)所謂「符合當時醫學原理」的認定,由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依用藥當時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個案來加以審理認定。
文章出處 : Food & Drug Consumer Newsletter 第2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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