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藥粧店在各人潮穿流處一家家的成立,買藥就像逛便利商店一般方便,許多民眾到藥局完全不問問題,拿了藥就走,到底有多少人知道藥師的存在及功能?會拿起藥品詢問駐店藥師,藥品的相關用藥資訊或適不適合使用呢?甚至完全不關心店裡是否有藥師。

藥 粧店駐店的藥師或藥劑生(藥事人員),如未親自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或店員非藥事人員身分但卻賣藥,已分別違反藥事法及藥師法之規定,藥事人員可處新台幣 3至15萬罰鍰,店員可處新台幣6至30萬元罰鍰。另外,如果查證藥事人員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則可將其移付懲戒,最重可廢止其執業執照或藥師證書。

藥 事人員不應只是發藥的機器,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20條規定, 「下列事項得標示於藥品外包裝容器或列為醫師、藥事人員諮詢事項。1.警語。2.主要適應症。3.主要副作用。4.醫療機構或藥局之電話號碼。5.藥品外 觀標記其他用藥指示。」民眾要充分說明自己的需求,買藥不再匆匆來匆匆去,多問藥師問題,還要給他們時間來解答您的疑惑。

衛生署食品藥物 管理局(簡稱食管局)會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查核轄區藥事人員是否親自執業,如有非法情事將從嚴處辦,為民眾的用藥安全把關。同時函知藥師、藥劑生公會, 加強輔導所屬會員自律、自清,並應遵守相關法規,親自於營業場所執行業務。此外,食管局將儘速邀集連鎖藥粧業者及相關團體開會,嚴格督促業者應依法聘請藥 事人員,並且親自執行業務。

文章出處: Food & Drug Consumer Newsletter 第313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daforu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